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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14日 00:00  浏览次数:


校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桂林理工大学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应征入伍  学费补偿  贷款代偿  办法  通知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825日印发

 

校对:张                             录入:杨微梅

 

桂林理工大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以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我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  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二章  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第四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申请补()偿资助学生资格,向广西区资助管理办公室报送补()偿资助学生的推荐名单;建立、维护和管理补()偿资助学生信息档案,协同武装部进行国家补()偿资助政策宣传;协调补()偿资助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

 

(二)武装部:负责提供并发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有关信息,宣传应征入伍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财务处:负责管理学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按广西区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名单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给经办银行或将代偿经费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四)各学院:负责接受毕业生补()偿资助的申请,审查学生申请资格,向学生工作处报送相关材料;根据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名单向获得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寄送《桂林理工大学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获准通知书》。

 

 

 

第三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国家对本、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四章  申请、审核与实施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每年6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在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中按规定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630日前,学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并交给学生本人。

 

(三)每年1031日前,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每年12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1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我校学生工作处。

 

(六)学生工作处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汇总应征入伍毕业生的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广西区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区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和终审,确定当年应征入伍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最终名单及具体金额。

 

第九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应征入伍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到广西区财政部门,由其会同区教育厅拨付到学校。

 

(二)学校在收到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第五章  后期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