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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公共经费使用审批与报销办法(暂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8日 14:54  浏览次数:


为适应学校财务报销管理改革和学院发展的新形势,促进各科室负责人、科室分管领导和业务分管领导参与学院公共经费使用的统筹使用、监督和管理,提高学院公共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公共经费范围。学院公共经费指凡是进入学院账号的各级各类日常业务经费、专项经费、集体项目经费等;不包括进入教师个人账号且明确属于个人科研、教学或其他项目的经费。

第二条 公共经费使用审批。使用学院公共经费进行业务活动前需完成审批程序,明确经费来源渠道和具体项目,审批程序按《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公共经费使用与报销办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学院公共经费开展的业务活动包括公务出差、讲座报告、培训进修、学术交流、论著发表等;

经学院领导集体决定的经费支出以及党务、学工、办公室、教学、研究生等业务中日常例行固定的专项经费支出不需办理《办理单》,由业务分管领导决定经费来源渠道和具体项目;

《办理单》中的业务分管领导是指党务、学工、办公室、教学、研究生、科研、科学、人事、成教等方面的分管领导;科室分管领导和业务分管领导为相同领导时可只需填写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第三条 业务活动开展实施。凡需办理审批程序的业务活动需在《办理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完成后再开展实施业务活动;凡支出或报销时需要票据的在开展业务活动时,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报销的规定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四条 公共经费报销信息录入。经办人在开展完业务活动后,需在1周内将业务活动的新闻由本人或科室上传至学院网站相应栏目(诸如论著发表等不适合产生新闻的业务活动不需要上传新闻),之后在财务报销系统中录入报销信息和打印单据;

凡需要审批的经费支出或报销由经办人按照《办理单》中事先同意或指定的具体经费项目自行录入报销信息和打印单据;不需审批的经费支出或报销由相应的秘书录入报销信息和打印单据。

第五条 公共经费报销证明人。学院公共经费支出或报销单据上的证明人,无论是否属于要办理《办理单》的范围,均为业务分管领导;当业务分管领导不能签字时可以委托科室分管领导作为证明人。

第六条 公共经费报销单据审核。属于办理《办理单》范围的经费支出或报销单据由经办人将完整的单据连同《办理单》在业务活动完成后1个月内交到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汇总后交学院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不属于办理《办理单》范围的经费支出或报销单据由相应业务秘书交学院分管财务领导审核。

第七条 公共经费报销单据送交签字。所有公共经费支出或报销单据在学院审核后均由办公室专职人员或相应业务秘书送交学院院长签字。签字后的单据,属于要办理《办理单》的,由经办人自行送交财务处或明确委托相应秘书并得到同意后送交财务处;不属于办理《办理单》范围的经费报销单据由相应秘书送交财务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2018年4月30日前产生的公共经费业务活动在2018年5月1日后办理支出或报销的,属于需要事先审批的不需提供《办理单》,但其他办理程序和要求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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